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鹿城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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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鹿政辦〔2008〕173號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鹿城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八年十月七日 鹿城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試 行)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8〕4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計劃生育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14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鹿城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以下簡稱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 一、實行特別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人口問題始終是制約我區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近年來,我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過快增長,為我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貢獻。新時期,人口問題更加復雜,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解決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特殊計劃生育家庭。建立和實施特別扶助制度,是完善和發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實施這項制度,有利于緩解特殊計劃生育家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精神上獲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我國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因此,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特別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把這件事關廣大群眾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的大事落到實處。 二、特別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嚴格按省、市、區規定的資格條件確定特別扶助對象和獎勵扶助金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確認程序,切實執行本人申請、逐級審核、張榜公布、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工作步驟,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訂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五)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特別扶助制度與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特別扶助制度是為了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對象。特別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我區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二)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 區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具體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居)委會評議;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并公示; 4.區人口計生局復查審批; 5.報市級和省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三)扶助標準。獨生子女傷、病殘、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對于符合條件而此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為起點發放。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戶”,不影響其原有待遇。 (四)特別扶助的經費來源及扶助資金的發放方式。 資金的分配原則和監督管理參照《浙江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辦法》(浙財教字〔2006〕32號)執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由現有獎勵扶助金的代理機構發放。區財政局要將該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每年的8月31日前,將全年獎勵扶助專項資金足額撥付到代理發放機構,在發放日之前,區財政部門將獎勵扶助專項資金足額撥付到代理發放機構;各獎勵扶助金代理發放機構按要求制定獎扶資金發放辦法,為扶助對象建立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 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每年發放1次。發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發給扶助對象。代理發放機構根據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冊和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對象開設1個扶助金個人賬戶,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扶助金劃入每個對象的個人賬戶。扶助對象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品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發放機構領取。委托他人領取時,須憑受托人身份證、扶助對象身份證(或戶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領取。 (五)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公益金等制度銜接。 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對象,其扶助金發放標準就高不就低。對于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提高扶助標準;對于符合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基本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復執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對于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應結合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通過多種形式給予幫助。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區人口計生系統各職能單位要積極開展生殖健康咨詢和指導,及時幫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實現再生育。 四、特別扶助制度的實施步驟 2008年是特別扶助制度實施的起始之年,實施工作進度原則上按以下要求進行。8月,做好宣傳培訓、調查預摸等準備工作;9月,完成個人申請、鄉村兩級初審;10月,區級完成復查審批并將個案及匯總信息逐級上報市和省人口計生委;11月,代理發放機構為特別扶助對象建立個人賬戶;12月,完成特別扶助金的發放和工作總結。 從2009年起,特別扶助制度實施作為經常性工作,原則上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同步進行。每年3月底前完成特別扶助對象本人申請和村民委員會評議工作;4月底前,完成鄉鎮、街道初審、公示和上報工作;5月底前,完成區級扶助對象復查確認和信息錄入、變更工作;6月10日前,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向市人口計生委報送所屬地區經確認的當年扶助對象匯總信息,并將當年度已確認的特別扶助對象名單抄送區財政局和代理發放機構;7月底前,區財政部門將特別扶助專項資金足額撥付到代理發放機構;8月底前,代理發放機構直接將全年特別扶助資金一次性劃入特別扶助對象個人儲蓄帳戶。 五、特別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區政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區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街道也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時,要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結合起來。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特別扶助制度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制度實施的領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實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明確部門職責。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政策解釋、數據匯總、建立相關數據庫和信息監控等工作。區財政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建立扶助資金財政專戶,并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委托發放機構負責將扶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到人。要建立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4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 公安、衛生部門和殘聯要配合做好對扶助對象確認過程中的相關工作。社會保障、民政部門要配合做好特別扶助制度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銜接。宣傳部門要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增加政策執行的透明度和社會影響力。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配套、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三)加強監督檢查。要將實施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區財政、人口計生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扶助金的發放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績效考評,要建立相應的檢查監督和定期評估制度。要建立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特別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對發現有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做好制度銜接。繼續落實已出臺的各項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要把實施特別扶助制度與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關愛女孩”行動、計劃生育“三結合”、“生育關懷”、“幸福工程”等項工作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各項政策的綜合效應。 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在民政、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扶貧、助殘等方面向享受特別扶助政策的計劃生育家庭傾斜,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和養老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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